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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无法在约定期限前上映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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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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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无法在约定期限前上映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一定期限之前上映,逾期未上映,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影片迟延开机,守约方能否据此主张影片无法在约定期限前上映?能否主张构成预期违约?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乙共同投资影片,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预计开机时间为2021年2月,影片应在2023年10月1日前院线上映。逾期未上映,乙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
至2021年10月影片仍未开机。2021年11月1日,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函,称甲迟延开机,影片无法在2023年10月1日前完成院线上映,故其享有单方解除权,通知甲解除合同。
争议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尽管迟延开机,但仍能在约定期限前完成上映,乙仍能实现合同目的。
问题
甲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乙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评析
尽管合同约定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约定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涉案合同约定,影片应在2023年10月1日前院线上映,逾期未上映,乙享有单方解除权。2021年11月1日,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此时甲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约定的解除事由尚未发生,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尚不具备。据此,自发出解除通知时,乙不享有约定解除权。
乙主张甲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并基于预期违约主张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预期违约,又名预期拒绝履行或预期根本不履行,应同时满足如下三个要件:第一,当事人一方必须拒绝履行未来的债务。首先,债务是未来的,要求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其次,履行是可能的;最后,因预期违约的表现方式不同,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债务;默示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会履行债务。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债务人都须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必须是根本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的不履行只有构成根本不履行时才能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只有债务人根本抛弃合同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预期拒绝履行才得以确立。
第三,须把根本不履行的意思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是主要债务或主给付义务。虽然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构成对债权人信赖的破坏,但是并非任一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可以引发法定解除,原则上只有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才能引发解除权的发生。
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判断,乙对于甲构成预期违约的主张应该无法成立。理由如下:涉案合同约定甲、乙共同投资电影,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因此,乙的主要权利及合同目的是取得发行收益。甲的主要义务是拍摄制作并发行影片,产生发行收益后向乙分配结算。合同约定影片应在2023年10月1日前院线上映,是对甲发行义务履行期限的限制。尽管合同约定如违反发行期限的约定,乙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该内容只能证明合同对发行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系甲主要义务的性质,为乙所格外关注,但并不能说明若无法在约定期限上映,乙将丧失合同目的。因为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发行收益,发行期限对发行收益固然有影响,但并没有直接的决定影响。适度迟延上映,对乙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无损害。因此,在2023年10月1日前上映影片并不是乙的合同目的,即便对此构成违反,也不会产生乙合同